英美台設特殊教育法 港應否效法?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12/09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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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體智及行為發展學科專科醫生林蕙芬指,30至50%讀障兒童患有專注力失調,兩者容易混淆。(資料圖片)

特殊教育需要(SEN)學生趨增,惟香港至今未訂立特殊教育法 。反觀台灣、英美以至澳門已相繼立法,規定相關團體為SEN學生訂立個別學習計劃。

有大學教授籲香港跟隨,但教育局則稱現行法例已能有效保障學生權利。

台灣方面,學校按法例在取錄新生1個月後、或新學期開始前,為學生訂定個別學習計劃;英國每名SEN學生將獲提供一套度身訂造的教育、健康及照顧計劃,美國亦規定每個學年展開時,每個地方或州教育機關或其他州政府機關,須為每名SEN學生訂定相關計劃。

另外,訂立者亦必須每個學期或每年最少檢討個別學習計劃1至2次不等。SEN學童亦可按例進行重新評估,以台灣為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須每年重新評估學位安排是否適當;英國地方當局須每年最少檢討學童的特殊教育報告1次,而美國則每3年須最少進行1次重新評估,除非家長及地方教育機關不同意有關安排。

在特殊教育法下,如家長與學校出現爭執,家長亦可就評估、學位安排及輔導服務的決定,向教育部或地方當局提出上訴。

香港教育大學特殊學習需要與融合教育中心總監冼權鋒認為,香港應參考外國經驗,訂立特殊教育法,要求學校承諾為每名SEN學童訂立及執行個別學習計劃,定期檢討學童情況,保障家長及SEN子女權利,並防止學校在調適及其他支援等敷衍了事。

教育局回覆指,現時香港已有《殘疾歧視條例》及《教育實務守則》,從法律角度基本上能有效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權利。局方認為,與其在現階段引入新法例,不如集中探討如何進一步加強教師的專業能力和各項支援措施的效能,為學生提供更適切服務。